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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事故是如何分类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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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21/7/12 16:29:23 |
特种设备事故是如何分类的?
答∶ 2009年1月14日,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"国务院关于修改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决定",并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,于2009年5月1日施行。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、重大事故、较大事故、一般事故。
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特别重大事故∶
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,下同),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;
② 600MW 以上锅炉爆炸的;
③ 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;
④ 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h以上的。
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重大事故∶;
①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;
②600MW 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h以上的;
③ 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;
④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h以上48h以下的。
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较大事故;
①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;
②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爆炸的;
③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;
④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;
⑤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h以上的。
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一般事故∶
①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;
② 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;
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h以上的;
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;
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.5h以上12h以下的;
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h以上12h以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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